報名手續:
1.報名時須持有效之旅行證件,及簽證所需證明文件。由出發日起計
.旅行證件有效期須不少於七個月。
2.需繳交訂金共港幣四千元。
3.餘款需於21天前全部付繳清
。逾期還未繳付者,公司有權將其訂位取消,已付之訂金概不發還,參加者不得將訂金得轉與他人,也不得將訂金轉往其他出發日期。
臨時取消及退款辦法
1.在人數不足或特殊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在啓程前或出發後,取消或替換任何一項旅遊節目,亦有權縮短或延長旅程,在此情况下,团費將酌量增加或減少,团友不得藉故反對。
2.參加團員因事故取消訂位,必須以書面通知辦理。如於出發日期60天前通知,則須扣除手續費港幣三千元正。
由出發日起計算不足60天而取消訂位者,按照下列章程扣除費用:
1.由出發日起計算59天至35天內取消訂位者,扣除港幣五仟元正。
2.由出發日起計算34天至25天內取消訂位者,扣除團費百份之五十。
3.由出發日起計算24天至8天內取消訂位者,扣除團費百份之八十。
4
發前前7天內或旅程中退出者,作自動放棄所有權利論。所繳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5.如團員而因自行辦簽證如未能不獲批出,或在辦理申請時未能提供足夠資料而延誤,因而未能如期推出有效証件資料,一概跟以上退款辦法處理。
特殊情況及責任問題
1.在本公司所不能控制之特殊情況下,
如戰爭、政治動盪、天災、,
罷工和工業行動、惡劣天氣、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等
,
本公司有權在啟程前或出發後,取消或替換任何一項旅遊項目,縮短或延長旅程,。對此所引發之額外支出或損失,概與本公司無關
,團員不得藉故反對或退出
。
2.若於旅行團出發前因上述理由更改某項目而引致經營成本增加
,
當讓顧客選擇接受調整價錢
,
或於七個工作天內取回所付全部款項。但若更改某項目而引致經營成本減少,則於七個工作天內退還與減低成本成成比例之款項。若旅行團出發後,因上述理由更改項目後引致經營成本增加,本公司有權徵收額外費用
。但若更改項目而引致經營成本減少,,則會待旅行团完成返港後一個月內退還與減低成本成比例之款項。
3.旅行團所採用之團體機票
/
船票
,
必須跟團往返
,
如客人停留
,公司當盡力為客人代訂延期返港之機位/
船位
,
但不論機位
/船位確定與否
,客人不得藉故反對或退出。
4.行程中所安排之機票
/
船票
/
車票
/
酒店或觀光項目
,均屬團體訂位
,一經在香港確認及訂購後
,未能使用者不論在任何情況,概不退回任何款項。
5.公司代團員安排之交通工具(如飛機、輪船、火車或巴士等)住宿、膳食、旅遊觀光點或娛樂項目、,
管理或操作均非由本公司擁有。
所有由本公司代團員作出之上述安排,服等務機構單位簽發之任何票券、交換文件、收據
、合約或代或上票據述
,
乃按照上述服務機構單位預先擬定的規則條款簽發
,
團員如遇交通延誤、行李損失、意外傷亡及財物損失等。团友該向擁有菅理或操作之有關交通工具酒店食肆旅遊點或娛樂項目之管機理構直接作交有或追通討賠償、對該等遺失、傷亡或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對於非本公司職員之任何疏忽或失職
,
本公司也概不負責。團員當根據有關服務機構單位之有關規則條款
,進行追討交涉。
團員在行程中如遇上任何事故
(如參加任何娛樂或遊戲項目時發生意外)
而導致傷亡或財物損失
,對該等傷亡或財物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
6.於出發前各團友須預先辦妥簽証
,
沿途於任何國家,
如團友因個人理由而被拒入境,本公司亦毋須負任何責任
,
由其本人其所需額外安排之食宿、交通等全部,費用,則由其本人負責。其放棄之餘下行程,將不會獲得任何補償。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5日) |